读者朱智芳近日向本报记者反映说,她在某车站排队购买车票的时候,因为内急到车站的公厕方便。期间,她被脱落的灯架砸中了头部,而灯架脱落的原因是铁架发生了严重锈蚀。她向车站索要医疗费用但遭到拒绝,车站的理由是她本人没有注意周围环境,是伤害发生的关键所在。
朱智芳想知道:车站的说法对不对?
法律分析
车站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只要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便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在于受害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本案中,车站作为公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否赔偿损失同样取决于其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车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事实反而说明其具有过错。的确,车站并不希望乘客受到损害,即其没有主观故意,但这并不等于其没有过失。因为灯架是由于锈蚀而脱落,锈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最终脱落,车站对此无疑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尤其是悬挂在公共场所的灯具,车站理应知道随时都有砸伤不特定人的危险,却没有及时排除危险,明显是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朱智芳恰恰是车站不作为行为的受害者。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