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小王向本报反映说,她的同事老胡50多岁了,平时就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性疾病。近来,因新冠肺炎疫情侵扰,老胡居住的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公司开始安排他居家办公。在家期间,老胡的业务量并没有减少,他需要不断地与客户联系业务、催促发货,很多时候还要夜间加班。近日,老胡因劳累过度诱发心脏病,在医院连续抢救10个小时才转危为安。为这事,老胡多次向单位打电话,问他这种情况怎么办?医药费能否报销?
小王在单位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她想知道:像老胡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分析
就小王反映的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康文平律师说,老胡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首先要弄清楚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7种。《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还有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康律师说,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采取灵活办公方式,以在线办公或居家办公等方式来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在家办公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到意外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的关联,则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老胡的情况,其居家办公时突发疾病,该疾病虽属旧病复发但与其连续加班劳累有关,应当认定为工伤。既然老胡属于工伤,其就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康律师说,如果单位不认为老胡的情形属于工伤。老胡可以自行申请认定工伤,如果其被认定为工伤单位又不认可,单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然后,根据判决结果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
为此,康律师提示员工居家办公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应保存好考勤及工作的证据,以证明其是在工作的时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居家办公,并在办公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如果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工伤,应当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备案,防止延误工伤认定申报工作。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