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林芳芳向本报反映说,她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在这个节骨眼儿上,她不慎在散步时摔伤。医院要求她住院观察、治疗15天。她随即向公司提交了诊断证明和请假条。
可是,公司认为林芳芳所受伤害是因为干私事造成的,而且她还因此严重耽误了工作,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不足半个月的情况下,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林芳芳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因私事受伤同样受医疗期保护。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与之对应,不管林芳芳已经在公司工作多少年限,亦不管其是因工还是因私负伤,其均可享受至少3个月以内的医疗期限。而医院根据其伤情,确定其只需住院治疗15天,并没有超过3个月的期限。
另一方面,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也指出:“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该规定表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关系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该规定,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坚持要与林芳芳解除劳动关系,其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由于公司涉嫌违法解除林芳芳的劳动合同,所以,林芳芳可以以自己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自己在公司工作年限核算出应得的赔偿金数额,并由公司进行赔偿。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