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甲、乙两家公司兼职,上、下午分别在甲、乙公司上班。三个月前,我下午驾驶摩托车前往乙公司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仅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甲、乙两家公司都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所以,我要求甲、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两家一直互相推诿,不肯支付医疗费用。
请问:这两家公司究竟应当由谁担责?
读者:孙佳颖
孙佳颖读者:
应当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甲、乙公司均应当为你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只要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不管是否兼职,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之对应,你同时在甲、乙公司就业,两家公司都必须分别为你办理工伤保险。
另一方面,你有权向乙公司索要工伤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正因为你是在驾驶摩托车前往乙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你构成工伤,乙公司属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不过,由于乙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其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