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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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留白”合同布满损害劳动权益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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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留白”合同布满损害劳动权益的“坑”

 

不让“留白”合同布满损害劳动权益的“坑”,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对此,除了要引导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擦亮眼睛外,监管部门应在实质性监督合同的内容方面下足功夫,并对企业利用“留白”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依法严惩,从而以切肤之痛的高压威慑,倒逼有歪念的企业“多长记性”。

前不久,江西籍保洁员丁翠竹与福州一家企业的3年劳动合同期满。其间,她因调休被人事部门认定为旷工并遭辞退。申请劳动仲裁时,她才发现,3年前她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键条款留有空白,如今该合同上盖的是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章,且收入一栏所填数字比实际收入少了近一半。记者调查发现,丁翠竹的遭遇并非个例。为达到少缴社保、逃避工伤责任等目的,一些企业常将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处空白不填,待劳动者签订合同后再“填空”。(1月11日 《工人日报》)

内容完善的劳动合同,既有利于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又有利于规范劳动争议的解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一些企业故意在劳动合同中的一些必备条款处“留白”,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让自己随意修改涉及工资、社保等关键信息掌握主动权,以此实现降低违法用工成本的企图。这种算计满满、直接让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的“设坑”行为,不仅有悖诚信原则,也涉嫌违法,必须“零容忍”。

诚信守法地签订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些企业挖空心思地诱导劳动者签订“留白”合同,主要是利用了后者只图报酬能够及时到位的心理。众所周知,多数劳动者法律专业知识匮乏,对不同性质劳动合同背后潜在的权益保障差别知之甚少,一般只注意能否及时获取报酬的内容,对其他有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关键信息根本不在乎。劳动者的这种不谨慎心态,无疑正中企业下怀,应引起足够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劳动者只图快点拿到报酬的心理直接导致了企业故意用“留白”劳动合同设“坑”的违法行为,但据此把所有责任都归咎于劳动者,显然有失公允。毕竟,劳动者不是深谙法律的专家,加之他们在用工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更不能苛求他们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做到无懈可击。

实际上,不少企业之所以敢于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留白”,关键还在于监管的乏力。近年来,不少有降低违法用工成本歪念的企业,面对劳动合同必签的监管要求,更多地把降低违法用工成本的伎俩用于合同内容上。而监管部门往往只注重监督企业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合同内容是否违法一般不作深究。即使企业用“留白”劳动合同故意“设坑”的不法行为被逮个正着,也因这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对违法企业及时祭出严惩的“大棒”。如此,不仅让有歪念的企业在合法“马甲”掩盖下,有恃无恐地以“留白”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也让劳动者维权陷入“有理也说不清”的尴尬,其危害更是不容小觑。

不让“留白”合同布满损害劳动权益的“坑”,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对此,除了要引导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擦亮眼睛外,监管部门应在实质性监督合同的内容方面下足功夫,并对企业利用“留白”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依法严惩,从而以切肤之痛的高压威慑,倒逼有歪念的企业“多长记性”。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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