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当日,领导就批准了。之后,我又在公司花费2天时间进行工作交接。此后,就离开公司了。但是,直到现在已经一个多月过去了,公司还未给我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并说我工作没交接完、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等。
事实上,公司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其曾经安排过我外出培训,花了一笔钱,现在想让我赔钱。我认为,公司让我参加培训时并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意思,现在想拿这件事纠缠是没有道理的。
请问,公司不给我转档案和社保关系该怎么办?
读者:季时安
季时安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可见,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用人单位负有后合同义务。而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迟迟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这显然是违法的。
对此,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一是依法向当地人社局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二是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且胜诉后,原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转移档案或社保关系的义务,劳动者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据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扣押档案、拒转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影响了劳动者就业或者致使劳动者不能继续参加社保、不能办理退休等,劳动者因此受到了损失,则可以要求双倍补偿损失;劳动者没有受到损失的,也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