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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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目的就辞职,员工需担啥责任?
员工隐瞒工伤事实申请医保待遇属于诈骗
单位拒转社保关系致损 员工可以索要双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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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目的就辞职,员工需担啥责任?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办理入职、离职,有时候就算反复多次,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均可视为正常的人员流动。可是,当某些员工从应聘入职开始就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一旦达到目的便迅速离开,这种做法就应另当别论了。

以下3个案例中的钟先生、王先生和李先生,他们或为了免费学习技术,或为了在当地落户,或为了窃取商业秘密,以应聘入职为跳板,在获得自己所期望获得的东西后马上辞职走人。此时,他们虽然来的容易,但走的时候可能要背负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甚至可能因涉嫌犯罪而失去人身自由。

【案例1】 达到免费出国培训目的就辞职,员工应付违约金

钟先生一直渴望学习某种专项技术,但又不想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2020年1月,他得知一家公司正在招聘人员,并准备将这批新招聘的员工送到国外参加这一专项技术培训。

于是,钟先生想方设法参加该公司招聘活动并且应聘成功。历时3个月的培训结束后,钟先生掌握了自己渴望的技术。可是,他不愿再回该公司工作,一回国就向公司提交辞呈。而此时公司与他签订的5年服务期尚未履行,公司便以违约为由要求他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点评】

公司有权向钟先生索要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钟先生在应聘入职时就打着个人小算盘,参加完公司组织的培训就辞职,其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达到落户目的就辞职,员工应当赔损失

将户口迁入某市是王先生多年的夙愿,但因不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人才引进条件始终未能如愿。2019年5月,当得知一家公司要高薪聘请留学归国人员,并以落户该市作为引进人才的特殊待遇时,他就积极应聘了。

凭借自己较好的条件,王先生在该公司应聘成功。入职后,公司很快为他办理了落户手续。此后,没有过多久王先生便提出辞职。无奈,公司只好要求王先生赔偿办理引进手续的费用,如人事代理费、咨询费、交通费、资料费、集体户口管理费等。可是,王先生拒绝赔偿这些费用。

【点评】

公司有权向王先生索要赔偿。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王先生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对此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表明,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指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王先生因其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应当对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3】

达到获取商业秘密目的就辞职,员工泄密担刑责

李先生所在公司是一家高科技公司,其不仅拥有价值昂贵的技术秘密,还有一些特有的商业秘密。为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李先生通过应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顺利进入了该公司的管理核心。

经过一段时间的信息收集,李先生终于掌握了其所需要的商业秘密。于是,李先生立即辞职并另行开办了一家与该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

至2019年6月,仅仅半年时间,李先生的窃密及不当竞争行为便给公司造成近百万元损失。

【点评】

公司有权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同时,公司可追究李先生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先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近百万元损失,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颜梅生 法官 邰怡明 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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