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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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务易混淆 《民法典》教您咋区分
公司财产虽被查封 支付欠薪不受影响
误将劳动者职业写成“无业” 一法官获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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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2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误将劳动者职业写成“无业” 一法官获刑10个月

 

基本案情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在一家大型国企工作的郝某因犯罪被判刑后继续领取工资薪酬达137万余元。而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竟然是法官云某在刑事判决书中将其职业信息错误填写为“无业”,进而导致企业收不到判决书且不能与郝某解除劳动关系。近日,云某因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判刑10个月。

经查,云某自2003年1月2日起即担任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主要负责审查和承办刑事案件。2011年12月20日,检察机关向该法院移送起诉郝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且注明郝某系国企职工。

然而,此案审理后,云某在草拟判决书时将郝某的职业写为“无业”,对郝某宣判后亦未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依法送达给郝某所在单位。该单位在2012年至2019年间继续向郝支付工资、奖金、福利、代缴五险一金等共计137万余元。

法院判决

案发后,检察机关指控云某犯玩忽职守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云某于2011年12月在审查郝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时严重不负责任,将郝某的职业信息即“某国企职工”错误填写为“无业”,导致该企业因没有收到郝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书而未与郝某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给郝某发放工资奖金等造成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云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云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云某的辩护人亦对云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鉴于云某已认识到自己严重失职,认罪态度诚恳,且属于初犯,既往表现良好,案发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书,希望法庭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云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已被受到刑罚处罚的郝某继续在其单位领取工资薪酬,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云某在案发后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在庭审中云某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失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云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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