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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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质询有利于提升企业民主管理质量
别被“手机信号增强贴”忽悠了
反职场性别歧视 不能止于原则性的宣示
要给予志愿服务 更多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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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2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反职场性别歧视 不能止于原则性的宣示

 

人社部日前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12月24日《劳动午报》)

近年来,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性别歧视已从传统的线下转移到了线上,给依法防治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此现实语境下,人社部发文给网络服务职场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立规矩,释放了浓浓的政策善意,虽然值得充分肯定,但不能仅止步于此。在强化原则性宣示的同时,还应对职场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多出“实锤”。

或许有人会说,既然法律已明确禁止职场性别歧视,也赋予了受害者的救济权利,遭遇性别歧视的求职者完全可以依法维权。但是,因受取证难和成本精力等因素的掣肘,加之自身诉讼专业知识的缺乏,不少受害者在权衡利弊后,大多只得无奈地选择放弃。不难看出,职场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屡禁不止,深层次的诱因既不在于用人单位法治意识的缺失,也不在于受害者依法维权的主动性不强,而在于法律没有常态化地“亮剑”。鉴于此,若要切实有效遏制职场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无疑需要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在对用人单位宣示不得实施性别歧视的同时,还应努力构建起依法惩治职场性别歧视的长效机制。

具体而言,相关职能部门既要不断健全依法监管的相关工作机制,常态化地对实施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监管,倒逼其在严肃的法律责任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又要畅通求职者的维权救济渠道,减少维权成本,让求职者敢于维权。如此多管齐下,才能通过法律的常态化威慑,让职场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无所遁形。□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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