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小高向本报反映说,他因工伤被评定六级伤残。在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他发现该机构只是按照其月工资的50%即4000元/月发放。经查,这是其所在公司少缴社保费用所致。在缴费时,公司没按其月工资8000元/月作为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而按4000元/月进行缴纳。
小高想知道,他能否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补助金差额?
法律分析
小高有权要求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损失。其理由是: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也指出:“缴纳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私自将实际缴费基数“偷工减料”,无疑与之相违。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也指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正因为公司实际缴费基数低于应当缴费工资,使得小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减少,所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 公司应当向小高补偿应发金额与社会保险机构实发金额之间的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经核算,公司应当向小高赔偿64000元。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