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美玉)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或将依法进行腾退保护和改造。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三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为腾退保护和改造提供法治保障。对此,三审稿中提出,对于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安全,破坏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传统村落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传统风貌、空间环境,不符合保护规划有关建筑高度等要求,以及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房屋征收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保护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