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杨女士等人进城打工多年仍然买不起房子。但为了方便,他们便放弃单位宿舍到外边租房居住。岂料,外出租房也有很多麻烦,有时遇到了纠纷还不知道如何解决。以下3个案例的处理方式,为徐女士等农民工解决租房问题提供了答案。
【案例1】
他人手中转租,租赁合同无效
2020年5月9日,徐女士在公司附近从邱某手中租住了一套房屋。岂料,一个月后,房东肖某找上门来,要求徐女士立即搬离,并称其只是将房屋租赁给邱某,而邱某转租并没有征得其同意。此时,邱某早已携带徐女士交付的5000元押金逃之夭夭。
【点评】
房东有权要求徐女士搬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与之对应,邱某只是个“二房东”,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其未经肖某同意的转租行为当属无效。本案的教训在于租赁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要求对方出具身份证件、不动产证书等,以确认房源和房东身份。
【案例2】
租住违章建筑,可以索要损失
杨女士与丈夫同在一家公司,且与公司签订了长期书面劳动合同。为方便起居,杨女士在公司附近租住了一室一厅,并与房东约定租期五年,杨女士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费用由杨女士承担。可是,夫妻二人入住不到一个月,便得知该房属于违章建筑,已被政府列入强拆。
杨女士目前最担心的问题是:她能否要求房东赔偿4万余元装修费用?
【点评】
杨女士有权索要赔偿。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房东有难以推卸的责任。原因有二:一是房东明知房屋系违章建筑,甚至已列入强拆,却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采取无视的态度;二是杨女士信赖利益受到了损失。其不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还因装修导致其存在实际的经济损失。
【案例3】
与人合伙群租,扰邻应予解散
为了省钱又有住处,黄某等15名农民工在一处小区内租赁了一套包括厨房、阳台在内100平方米的房屋。此后,他们用木板将房间分隔成15份,每人占用一间。
入住后,因为人多,每个人的性格、喜好不同,再加上他们的作息时间不一,严重干扰了邻居的生活及休息。因协商未果,邻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黄某等人的共同居住状态,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邻居的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方面,黄某等的行为违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黄某等将100平方米套房加以分割,既改变了原有最小出租单位(房间),厨房、阳台也成了出租对象,且人均建筑面积大大低于对应标准。
另一方面,黄某等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黄某等的行为不仅不能方便生活,反而给邻居生活、休息造成很大麻烦。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