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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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搬离宿舍外出租房 下班遭遇事故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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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2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搬离宿舍外出租房 下班遭遇事故构成工伤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为便于管理,让员工加班时随叫随到,就向员工提供了宿舍,并规定即使没有上班也不得随意外出。今年3月新婚的我和丈夫为便于生活,在公司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并搬离了员工宿舍。

三个月前,我在下班回出租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当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责任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擅自外出租房,系自行增加交通事故风险,我不应该将风险转嫁给公司,也不构成工伤。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黄小小

黄小小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即其侵犯了你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具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劳动者作为公民的一分子,自然不能例外。

公司为了便于管理让员工随叫随到提供员工宿舍,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以提供宿舍为由,限制员工的业余活动范围、干涉员工扩大社会交往、剥夺员工行动自由等,那就是违法的。当然,如果把提供员工宿舍当作一种福利,那是允许的并且鼓励的。不过,公司应当切记:员工是否同意入住、入住后是否迁出均应遵从其意愿,不得设置一经入住就限定其活动范围等规定。

另一方面,本案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述规定表明,员工只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近亲属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地之间,而且是合理路线,都应视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你下班后,在返回出租屋遭遇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无疑属于工伤。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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