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加班费连同其它工资一并逐月发放”的约定,改为从2020年10月起,一律按季度结算,并于该季度月底前付清。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周海珍等13人
周海珍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工资支付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一旦确定之后,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执行,其拖延发放虽然事出有因,但终究改变了合同约定。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公司未经你们许可,更未采用书面形式,故对你们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的做法违法。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即工资支付的最长周期为按月,鉴于加班工资属于法定工资,自然不能例外。换而言之,即使你们同意,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再一方面,你们可以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本法第八十五条也指出:“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你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