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承揽了某公司的油漆装修工程,双方未签订合同。我弟弟与我无劳动合同,他在工地上工作时意外摔断股骨,医治后经鉴定为工伤九级。我已花医药费10万元,因公司买了工程险,其先垫了约8万元。
现在,公司说只报销医药费,其他问题由我和弟弟自行解决。经协商,弟弟一家要求我赔偿其2年工资及护理费用约10万元。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如果赔偿,公司有连带责任吗?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至少需要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你弟弟既然已申请了工伤鉴定,说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基本工伤待遇。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职工,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公司就是你弟弟在申请工伤鉴定时所确认的用人单位,那么,该公司承担的就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作为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李承龙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