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小张向本报反映说,她自2018年11月起在某报社从事校对工作,双方约定其每天工作3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资是半个月一结。最近,她因母亲重病需要护理,就向报社提出辞职并声明从次日起不再上班了。但是,报社说她没有提前30日通知报社,而且目前没有接替她工作的人,所以不能立马走人,只能在30日后才能走人,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小张想知道:她是否需要提前30天向报社提出辞职申请?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有30日的预告期,即劳动者自提出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期满后才能离职。但是,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一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随即批准或者在30日的预告期内批准的,劳动者可以当天就办理离职手续后走人。
二是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辞职预告期是3日,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法律并没有设置预告期。《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72条第2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从小张讲述的情况分析判断,其与报社之间的用工形式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因此,小张可以随时通知报社辞职并立马走人,而无需等待30日预告期满,也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说。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