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同事姚某获得了一笔大单。就在准备签约之际,客户认识了我,且认为我的态度、效率优于姚某,加之朋友帮忙说话,最终将单给了我。事后,姚某不考虑我当时并不知情,坚持认为我恶意抢单,让其失去了不少的提成工资,与我发生了剧烈争吵。
近日,我发现自己一台价值2万余元的笔记本电脑在办公室突然不翼而飞。此后,我立刻向公司作了汇报。据监控录像显示系姚某所为。姚某虽承认系其所为,但电脑已被其丢弃。
请问:在姚某并没有因我的笔记本电脑获取好处的情况下,其报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罗婉香
罗婉香读者:
姚某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之对应,可以发现姚某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姚某的目的照样属于非法占有。
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只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对财物实际控制的企图,客观上已经对财物实际控制,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对财物永久控制,也不要求行为人此后如何处理该财物。姚某拿走你的笔记本电脑,使之脱离你的控制,使自己成了新的控制人,虽然从开始至笔记本电脑被丢入河中的时间短暂,虽然其并没有因此获取利益,但这并不能否定姚某已经实际控制的事实。至于姚某最终因丢弃而没有得到实际利益,只是其在占有笔记本电脑之后的一种具体处分,并不能因而否定此前有过的非法占有事实。
另一方面,姚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本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用的是不使被害人发觉的方法取得并且占有公私财物。姚某在你未加防备之际,暗中进行“拿走”笔记本电脑,无疑当属其列。
再一方面,姚某的涉案数额巨大。
盗窃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有在窃取数额在“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该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本案的笔记本电脑价值2万余元,明显超出了追诉起点,且在“数额巨大”之列,姚某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