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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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是护佑家政工合法权益的务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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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是护佑家政工合法权益的务实之举

 

集体协商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把问题摆上桌面,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引导家政企业与雇主和家政工相互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从实践中来又到实践中去的做法,不仅有利于解决家政工面临的具体权益保障问题,也有助于规范家政企业和雇主的市场行为。

11月28日,经过第三轮协商后,太原市家政服务行业集体合同及工资、女职工特殊权益两份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得以签字确认,覆盖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家政企业500余家。“发展员工制家政”这一企业方和职工方最为关注的条款,也最终达成一致:非员工制家政企业按养老类、母婴类、保洁类,以5%~8%不等的比例逐年向员工制企业转型过渡。(12月8日 《工人日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家政行业的市场需求越来越旺盛,月嫂、保洁员、钟点工等各类家政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随之凸显。太原市家政服务业工会联合会通过与全市所有家政企业集体协商,最终为家政工群体争取到了工资待遇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并与企业就“发展员工制家政”达成一致。这是以集体协商制保障家政工合法权益的有益探索,不论是对解决家政工劳动权益的依法保障问题,还是对推动家政企业实行员工制,都意义重大。

家政工权益保障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当下家政工处于弱势地位有关,更与法治对家政工权益的保障不力有关。虽然目前我国已有专门的《劳动合同法》,理论上对损害家政工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可以用《劳动合同法》来约束,但《劳动合同法》多数约束条款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设,对于个体家庭雇佣家政工涉及的权益保障是否可以用《劳动合同法》来调整,社会各界对此认识不一,加之家政工提供家政服务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性质截然不同,生硬套用《劳动合同法》明显缺乏操作性。若要有效保障家政工的合法权益,显然还需要另辟蹊径。

有人认为,鉴于《劳动合同法》出台时的特殊时代背景而对家政工权益的保障考虑不足,可以通过立法或修法的形式,来补齐家政工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的法律短板。不可否认,此举确实有助于家政工劳动权益的依法保障,但也应看到此举并非最佳策略。众所周知,立法或修法有一个过程,客观上存在“远水难解近渴”的弊端,一味地坐等,则对保障家政工劳动权益没有实际意义。鉴于此,充分发挥各个层面的法治智慧,以集体协商在具体实践中切实保护家政工的劳动权益,无疑是一种务实的选择。

与家政工个体和企业的协商谈判相比,集体协商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把问题摆上桌面,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引导家政企业与雇主和家政工相互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从实践中来又到实践中去的做法,不仅有利于解决家政工面临的具体权益保障问题,也有助于规范家政企业和雇主的市场行为,且能为相关职能部门在规范家政服务方面提供可供借鉴和复制的经验,确保对家政工劳动权益的依法保障做到与时俱进。如此一举多赢,相关职能部门应把集体协商予以进一步完善,让其成为保障家政工劳动权益的标配。

当然,着眼长远,家政工劳动权益的依法保障,只有完善法律,让严密无隙的法律为家政工撑起“保护伞”,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不过,在宏观层面还不能对家政工权益保障予以全面立法或修法时,充分发挥行业自我协调、管理等层面的法治智慧,既是客观现实所需的务实选择,也是一种更加高效的方式。如此,困扰家政工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才会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解决。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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