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入职的时候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现在,我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且一直在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公司并未支付我竞业限制补偿。请问,我可以主张这些费用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据此,您可以主张履行竞业限制的补偿,补偿标准可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主张,若该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主张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