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新悦建材市场负责人李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说,他现在的首要工作是给市场里的几名员工安排吃住和保暖。原因是11月27日晚上,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在深夜悄悄拆掉了员工宿舍,同时,拿走了这些员工的私人物品、现金及存折。
“经了解,偷拆员工宿舍的幕后指使者是当地村民吴某。”李先生说,他于2016年9月取得房山区长阳镇高岭村一块土地的10年期限租赁权。此后,他投资1000多万元成立新悦建材市场。第二年,市场就红红火火地开业了,入驻商户达到50余家,日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然而,这种经营状况竟引起村民吴某的不满。
为在这块土地上建房并获取未来的拆迁利益,吴某要求李先生将商户撵走。“因吴某不能拿出要求我关闭市场的政策及法律依据,我拒绝了他的要求。”李先生说,吴某被拒后当即威胁说要让市场开不下去。
果然,2017年10月,吴某带领10余人员强行把市场内的电源、水源掐断。此后,不断有人到市场威胁管理人员及商户,一度造成商家无法销售、顾客无法进入的严重后果。为此,一部分商户撤离,李先生则向商户赔付违约金。2019年8月7日,吴某又带人将市场里的集装箱房、铁艺房等砸扁破坏并拉走,直接财产损失达数百万元。
面对当前这种情况,李先生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吴某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就李先生反映的问题,北京明润丹律师事务所韩宝贵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多种刑事犯罪。
首先是寻衅滋事罪。按照《刑法》第293条规定,吴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采取恐吓他人、强拿硬要等手段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属于情节严重、恶劣,可以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罚金。其二是盗窃罪。吴某指使他人拆掉市场里的员工宿舍,并拉走建设宿舍使用的水泥活动板房。因该房屋财产价值巨大,吴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三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吴某等人砸扁并拉走集装箱、铁艺房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巨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特征。按照《刑法》第275条规定,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四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吴某要求李先生将商户撵走,给他腾出两块空地建房遭拒后实施的各种破坏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按照《刑法》第276条规定,吴某由于泄愤报复毁坏建材市场设备房屋等生产生活设施,破坏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韩律师建议李先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吴某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