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6年。一个月前,我因病向公司请假3天后,因手术意外导致昏迷了10天。上班后,公司以我没有续假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苗慧慧
苗慧慧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与之对应,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在于你是否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但你并不具备相应情形:
一方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则表明:“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鉴于你在公司已经工作六年,自然可以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而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至上班,你并没有超过期限,公司自然不应将你解聘。
另一方面,旷工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核心在于员工故意为之。
公司主张你在病假到期后一直未继续履行请假手续,当属旷工,已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可你当时处在昏迷状态,完全不具备请假和上班的身体条件甚至根本无法表达意志,即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故意。
此外,劳动关系具有高度的人格信赖关系,用人单位理应对员工予以关怀照顾,就员工的非正常缺勤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本案中,公司在已经知道你病情的情况下,仍机械执行规章制度,明显是对你缺乏应有的保护和人文关怀。如果公司存有疑问,可以向医院进行核实,其未调查真实原因,即以你没有履行续假手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合情理。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