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胡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他的同事王某曾在多家小煤窑从事打钻工作,后因小煤窑纷纷关闭,他又于2019年7月入职一家石料公司,继续从事风钻岗位工作。2020年9月,王某感觉胸闷等身体不适,于是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患有尘肺。
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鉴定,王某的病症属于职业病,构成四级伤残。因没上工伤保险,王某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求石料公司给予工伤赔偿。
石料公司称,王某来公司工作的时间不长,不可能患上尘肺病,可能在小煤窑做工时就已患上了尘肺病,公司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胡先生问:石料公司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法律分析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在事涉职业病的鉴定和工伤赔偿责任承担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由于该石料公司没按规定安排王某做岗前体检,因此,要想对王某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以下内容中的一点:一是王某在入职本公司之前就已经患上了尘肺病;二是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作业环境状况、职工防护等符合标准要求。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其中一点,那么,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亦即约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向王某支付医疗费和其他工伤费用。
按规定给职工上工伤保险,组织岗前和离岗体检,不仅仅是维护了职工的权益,而且对企业本身也是件好事。然而,少数企业由于认识不足,不安排查体也不给上工伤保险,以为自己占了便宜、职工吃了亏,却不料成了“替罪羊”,也为此缴了“学费”。用人单位应当引以为戒!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