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王某等一直置之不理,没有及时组织清算,其行为已经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目前已经没有能力支付我们的欠薪了。
请问:我们能否直接要求王某等股东清偿欠薪?
读者:董思晗等12人
董思晗等读者:
你们有权直接要求王某等股东清偿。
一方面,公司股东王某等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因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即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并非照样必须按期履行对应职责。
本案中,公司股东王某等没有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自行清算,更没有进行下一步工作,其行为明显违背上述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公司股东王某等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正因为王某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已经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乃至灭失,根本没有能力支付欠薪,所以,王某等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