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的工程师,负责该企业的汽车发动机研发工作。60岁时,他办理了退休手续。在他退休后的半年内,一种新的理论提出,该理论对于他此前的研发有很大的支持作用。于是,黄先生再起雄心,想在有生之年完成自己人生的最后一个发明。黄先生利用此前在汽车公司工作的相关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最新理论苦心研究,最终实现了关键技术的突破。随后,又获得专利认定。但在此时,汽车公司认为该专利应当归公司所有,双方为此产生争执。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退休后的发明创造,究竟属于单位还是个人。对此,《专利法》规定,职务型发明创造是指员工在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就本案而言,黄先生在退休后的一年内从事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相一致,显然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黄先生对此不理解,认为其已经离开单位了,怎么还算是单位的发明创造呢?其实,上述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那些利用单位资源离职后进行发明创造的行为,目的为了保护单位的利益。
李德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