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通过公司微信工作群向领导发了一条信息,表示要求辞职并将在30天后离职。事后,我即感到后悔,但公司领导一直没有表态。
我以为领导没有注意这件事或没有放在心上,因此,我也没把这事放在心里。可是,公司于近日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我直到此时才发现事情并非如我所料,遂赶紧向领导表示要撤回申请,但被拒绝。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邱婷婷
邱婷婷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微信内容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也指出:“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本案中,你通过非对话的微信短信提交辞职申请,属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该形式不仅是法律认可的方式,且在公司收到该短信内容时就已对你产生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内容解除合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也就是说,如果你确实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也应当及时、明确表示撤回辞职申请。可是,你主观臆断领导没有注意你的辞职请求或没有把此事放在心上,自己也不把此事当回事,该行为显然属于没有作出“撤回意思表示”,你自然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