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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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道探望父母后回家 途中遭遇车祸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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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1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远道探望父母后回家 途中遭遇车祸非工伤

 

编辑同志:

我女儿在一家离家300多公里的公司任职,平常就居住在她公司附近租赁的房屋内。半年前,我女儿回家探望父母后驾车回承租房,准备次日返岗上班。可是,在行车途中,她与一辆货车相撞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但社会保险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请问:我女儿真的不构成工伤吗?

读者:曹芸琳

曹芸琳读者:

你女儿的确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就此类情形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

与之对应,虽然你女儿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事故并非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一方面,从时间因素上看,构成工伤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班时间和行程时间两个要素,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行程时间是指从单位到日常住处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你女儿驾车从300多公里之外返回公司所在地,所耗费的只是从家里至其承租房的时间,而非从其日常居住的承租房到公司所需的时间,更不是公司正常上班的开始或结束时间。

另一方面,从路线因素上看,构成工伤的路线必须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方向只能是员工的住所地或者上班场所。而你女儿行车的直接方向只是承租房,即家里至你女儿承租房之间的路线,并不等于是你女儿承租房至公司之间的合理路线,也不等于是公司与承租房之间的方向。

再一方面,从目的因素上看,构成工伤的目的是以上下班为直接目的。当然,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员工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直接目的,也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反之,如果员工改变了该目的或者根本不是出于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你女儿驾车的目的并不是因为事故发生日上下班,而是为次日上班做准备。因为你女儿的目的是回承租房,所以,阻断了从家里到公司的上下班目的关系。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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