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然而,在现实中总有一些单位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等因素考虑,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保和缴费,还有一些单位对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是听之任之,甚至乐见其成。其实,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和想法是被短期获利蒙蔽了双眼,忽视了其中潜在的风险。
以下3个实际案例表明,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存在现实法律风险,唯有依法办事才能趋利避害。
【案例1】 单位欠缴社保将受到征收机构处罚
某玻璃公司对依法缴纳社保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效益低下,经常不按规定时间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费,目前已经被征缴机构催交多次。其中一次是该公司欠缴自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的社保费,欠费总额高达20万元,职工意见很大,部分职工向社保费征收机构投诉。
那么,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要承担什么后果?征收机构该如何处理?
【说法】
用人单位要承担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后果。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可分四个步骤处理:第一步是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二步是对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可以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保费;第三步是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的,征收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第四步是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保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
【案例2】
单位未缴社保需赔偿劳动者社保待遇损失
2018年2月,孙某入职某商贸公司,岗位为销售经理,合同约定采取底薪加提成的工资结构。入职后,孙某的销售业绩波动较大,每月工资忽高忽低。于是,他主动向公司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
2020年6月,孙某因病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由于没参加医疗保险,孙某的医疗费只能个人承担。出院后,孙某希望公司给报销部分医疗费,公司则以孙某自愿不参加社保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多次沟通,无法形成共识。
那么,该公司有义务承担孙某的部分医疗费吗?
【说法】
用人单位对于自己所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既不能以支付保险津贴、办理商业保险等方式变通代替,也不能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的方式加以免除。
本案中,虽然孙某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但公司应当明知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而其仍然予以同意,违反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故无权主张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由于该公司未依法给孙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孙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预缴费,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孙某要求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的请求合法有据。至于公司具体应承担多少,可参照视同孙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减去个人应该自负的费用,剩余部分即为该公司应承担的部分。
【案例3】
单位未缴社保将丧失相应的权利
小董工作2年后,公司安排其外出接受15天的专业技术培训。其后,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小董须为公司服务4年,若提前离职应支付给公司违约金4万元。
专项培训结束上班几个月后,小董发现公司一直未给其缴社保费。于是,小董提出辞职,并在递交辞职书的次日就走人了。
公司认为,小董违反了服务期协议,应向公司支付4万元违约金。而小董不仅拒绝支付违约金,反而要求公司支付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法律对双方各自的主张是否支持呢?
【说法】
该公司无权要求小董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由于公司未依法为小董缴纳社保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小董在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就辞职,并未违反服务期约定,有权拒绝支付违约金。
另外,小董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因该公司未依法为小董缴纳社保费,小董可以随时以此为由提出辞职,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且属于合法辞职。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小董还有权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