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有好几项仲裁请求。其中,有一项是要求单位把之前公有住房转让的手续办理完毕。可是,仲裁委员会说,这不属于他们的受理范围。请问是这样的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据此,公有住房转让纠纷是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您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解决,依法维护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