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一年前,我在搬运货物时摔倒受伤,住院治疗2个多月,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当地调解组织的调解下,我和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公司一次性赔付我9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是我不得再以工伤赔付事由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调解协议签订后,我们双方申请当地仲裁委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仲裁委审查后出具了仲裁调解书。之后,我拿到了9万元赔款。
现在,我后悔解除了劳动关系,也感到工伤待遇赔付过低,因此想反悔。请问:我是否可以诉请法院重新裁决工伤待遇?
读者:朱征
朱征读者:
你无权反悔,法院不会受理你的诉求。
首先,你们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
该调解协议是在你已经被认定工伤和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此时,你对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等权利内容以及预期的风险,已经有了清楚、充分的认识,而且用人单位也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该调解协议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其次,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人社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中,你和公司共同就调解协议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确认,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出具了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公司已履行了赔付9万元的义务,你的合法权益已实现,因此,你不能再反悔。
最后,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反悔的,法院不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你即使到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