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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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更改提成比例被判无效
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主私闯出租房屋涉嫌违法!
只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 未告知派遣单位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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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出员工应发提成款后强制扣减一部分
公司单方面更改提成比例被判无效

 

作为平面设计师,郎平远(化名)很感激公司给他两年多的实践锻炼机会。期间,他的业务能力迅速提高,视野也更加开阔。为了个人更好地发展,当劳动合同到期时,他主动提出了辞职。

“没想到公司一收到我的辞职信,马上就变了脸。”郎平远说,他要求按照提成管理办法如实发放提成工资,但公司采用拖延、单方面更改提成比例等办法强制扣减一部分提成款后再发放。甚至在他完成工作交接后,还拒绝为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为此,郎平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司未能对其出具的提成结算明细存在错误进行举证的情况下,11月6日,法院判决公司不得变更提成比例、不得扣除提成金额,并按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向郎平远发放提成工资28673元。

因为辞职屡遭刁难

员工无奈提出索赔

郎平远说,他于2016年9月19日入职一家劳务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入职当天,他被派遣到北京一家展览展示公司工作。按照该公司安排,他的工作岗位为平面设计工程师,工资构成为月基本工资15000元加提成工资。

2018年8月20日,郎平远以个人原因向展览展示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收到他的辞职信后,安排他自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6日调休。

“这是公司得知我已经完成手头工作后单方作出的调休安排。”郎平远说,公司的《调休通知》强制将他加班累计的137小时按照调休计算。

2018年9月19日,郎平远与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交接单中载明工资发放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26日。当他办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竟然拒绝为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应当每月1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每年7月15日、1月15日经双方确认后发放提成工资。”郎平远说,因公司没有未按照约定发放提成,他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加班费、出差补助费、离职经济补偿等费用。

仲裁确定应发提成

双方不服均提诉讼

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郎平远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劳务公司与郎平远于2016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展览展示公司支付郎平远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19日提成工资28673元,劳务公司对提成工资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郎平远不服裁决,请求法院判令展览展示公司、劳务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展览展示公司辩称,郎平远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符合支付赔偿金及补偿金的条件,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同时,不同意支付郎平远上述提成工资28673元中的9654元,剩余款项同意支付。对于其他裁决事项,双方均表示同意。

展览展示公司的理由是,其对某高新区项目的提成工资12068元计算错误。按照公司《提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平面设计人员提成工资的计算比例,最高按照0.3%比例提取。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成所涉及的纯设计费15%比例的奖励,是指未发生制作、印刷等只投入设计师所产生的收入提成比例。可是,仲裁机构按15%比例计算公司应当给付郎平远的工资提成,这是错误的。事实上,按照公司规定,该项目的提成工资2414元,二者相差9654元。

劳务公司同意展览展示公司的诉讼意见。

法院庭审时,公司提交郎平远的离职申请及交接单。其中,离职申请的内容为:我自2016年9月到公司,如今由于个人原因,希望能于2018年9月20日正式离职,我将尽心交接,请公司在我离职前结清我的薪资。

辞职申请载明辞职时间2018年9月19日,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离职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申请人处有郎平远签字。

郎平远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表示辞职申请中的辞职原因非其本人填写。

郎平远与公司均提交了提成管理办法,该提成管理办法载明:“二、会展活动类,……平面设计人员提成计算,个人年度提成按照两段指标分别采取不同比例提取。第一阶段指标按照个人年度任务额30%核定,最高按照0.15%比例提取奖励。完成第一阶段个人任务额之后,最高按照0.3%比例提取奖励。……四、纯设计费(策划费)收入的项目,将按照项目收入的15%作为奖励发放给项目组成员。”

公司确认提成结算

没有理由不能反悔

郎平远向法院提交提成结算明细一份。该明细中载明提成金额共计28673元,其中,某高新区项目招商推介手册项目合同金额为80454元,提成金额为12068元。该明细表备注栏记载已结算,15%奖励。

公司对该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该明细表仅为双方对提成工资的探讨依据。经法院询问,公司认可该明细表系其所出具,但坚持认为相应项目提成金额计算错误。可是,公司未就发现上述项目提成金额计算错误后与郎平远沟通一事提交证据。

再查,郎平远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法院询问,其表示如该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则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离职申请的内容能够认定郎平远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而已经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系展览展示公司或劳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郎平远提出离职的理由亦不属于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郎平远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要求扣减提成工资28673元中9654元的诉讼请求,因郎平远于2018年9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公司上述请求中涉及的提成工资应为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的提成工资。而本案所涉提成工资28673元实际由多个项目的提成金额所组成,现公司仅就其中某高新区项目的提成工资金额提出异议,法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其他项目提成工资首先予以确认。

针对某高新区项目的提成工资金额,郎平远提交的提成结算明细已明确载明提成金额共计28673元,其中某高新区项目合同金额为80454元,提成金额为12068元,同时备注中记载已结算,15%奖励。公司认可该明细系其公司所出具,故应视为公司已对郎平远参与相关项目的提成比例以及提成工资金额进行了确认。公司虽称某高新区项目的提成工资不应按照15%的比例进行计算,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陈述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应依据提成结算明细中显示的提成金额,向郎平远支付提成工资共计28673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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