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同事郭某入职后,一直以各种借口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半年过去了。见公司逼得紧,自己实在无理由拖延下去了,郭某一边辞职,一边向公司索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经查,郭某此前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向4家用人单位索要过二倍工资,且都是半年一次。请问:公司能否拒绝郭某的要求?
读者:林丹丹
林丹丹读者:
公司有权拒绝郭某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是“职业碰瓷”则不能适用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从立法本意上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设定二倍工资惩罚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减少事实劳动关系,而非故意留下漏洞,给目的不纯的劳动者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从动机上看,郭某具有主观恶意。郭某按每半年一次的频率,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行为表明郭某知晓、熟悉事关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具备“职业碰瓷”的特征。其进入公司工作,只是为了获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非建立、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更何况郭某想方设法回避、拖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身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却希望该结果发生的故意心态。
再一方面,从社会效果上看,让郭某获益等同于鼓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人们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郭某为了一己之私,企图通过碰瓷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而让自己受益,无疑与之相违。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