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员工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部下犯错株连上级的规章制度无效
单位遭火灾解聘员工 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20年10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单位遭火灾解聘员工 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因主要生产车间遭遇火灾一时无法开展生产,决定解聘一批员工,我属于被解聘员工之一。对于公司的决定,我虽然表示接受,但基于自己已在公司工作四年零三个月要求公司给予离职经济补偿金,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迫于无奈。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谢媛芳

谢媛芳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要求其给予经济补偿。

一方面,公司应当对你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用人单位不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所致:(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哪怕是经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管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否出于被迫。

与之对应,正因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主要生产车间遭遇火灾,导致一时无法开展生产,而该原因不在上述六类情形之列,所以,公司不得借口“迫于无奈”而推卸向你给予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应对你给予4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已在公司工作四年零三个月,其中“四年”折算4个月,“三个月”折算半个月。

颜东岳 法官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