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王某因第三人伤害发生医疗费用。在针对第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用。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第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导致该次执行程序终结。
王某所在单位没有为他缴纳医疗保险费,他无法向医保基金主张待遇给付。王某想知道,他可否要求单位按照先行支付医疗费的相关规定支付其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如果王某的用人单位已经为王某依法缴纳了医保费用,那么,在此种情形下,王某可以要求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导致权利人利益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保费用,导致王某无法向医保基金主张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本应由医保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因此,王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当然,用人单位承担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范围,并非王某因该伤害所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而应是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于哪些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法院依法无法直接确定,宜将全部医疗费用发生凭证交付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具体的费用金额。
李德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