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儿子前往千里之外的用人单位应聘时,因所带资金被骗得一干二净,他自己也觉得无脸面见亲朋好友,于是,就决定自行解决生存问题,然后再慢慢寻找工作。
可能是太饿了,我儿子从一家超市偷偷拿出一些食品。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我儿子进行了警告。事后,由于找工作不顺利,我儿子又先后六次在另外一家商场盗窃了价值500余元的食品。近日,我儿子因此事被法院判处刑罚和罚金。
请问:我儿子只是为生存偷拿食物,且总金额不足600元,怎么也构成犯罪?
读者:潘婷香
潘婷香读者:
你儿子确已构成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行为,且有“数额较大”以上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之一,便构成该罪。
结合本案,你儿子的行为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吻合:
一方面,你儿子虽然是由于上当受骗而陷入生存困境,但其只能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来解决,并不能因此享有占有超市财产的权利,使盗窃食物的行为合法化,即不能改变其属于非法占有超市财产的性质。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从表面看来,你儿子的涉案金额不足千元,并不在上述追诉之列,但这并非绝对。
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和第三条分别规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正因为你儿子曾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警告处罚,所以,尽管其盗窃食物的价值不到600元,但如果按1000元减半计算,也属于“数额较大”。同时,你儿子在短时间内行窃7次,当属“多次”行窃。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