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个体工商户高某的员工。一个月前,我受高某指派出差采购物资。途中,我被突然蹿出的流浪狗咬伤,并花去2200余元医疗费用。因高某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报销费用。为此,我曾要求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高某称其属于个体工商户,他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义务。高某还说,我被咬并非发生在他提供的工作场所,我自己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他不能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请问:高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李淑萍
李淑萍读者:
高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的情形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中的“工作场所”,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不固定区域是指日常工作的不确定工作地点,包括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场或前往的地点。本案中,你被高某指派出差采购,“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不固定区域”,同样属于“工作场所”。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这项规定,你在出差途中被流浪狗咬伤,不属于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另一方面,个体户也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案中,高某作为你的用工主体,却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已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
再一方面,高某必须赔偿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高某应当向你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医疗期工资等费用。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