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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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费须防4种“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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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费须防4种“缩水”

 

刚刚过去的“十一”黄金周,着实让忙碌的上班族轻松了一把。可是,在此期间仍有不少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值守,对其做出的贡献应当依法予以足额的补偿。而这就牵涉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发放的问题。

尽管法律法规已经对如何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对法律条款理解上的偏差或出于其他原因,在现实中引发了一些少发或不发加班费现象。以下4个案例暴露出来的问题,警示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务必消除这些“缩水”现象。

现象1 实行做1休2工时制 没有法定假日加班费

于艳于2016年12月入职后,公司给她安排的工作岗位是加气员,工作时间是每次工作24小时后连续休息48小时。2019年11月2日,公司与于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给付其经济补偿金。

可是,于艳认为,公司还应向其给付在职期间被拖欠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6610元。公司给她的答复是,因她实行的工作方式为做1休2综合工时制,所以不存在法定假日加班费问题,公司当然也没有拖欠这部分费用。

【评析】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进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仅是我国工时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工时计算形式。实施这一工时计算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日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都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本案中,于艳的工作方式为每次上24小时班,接着再连续休息48小时,属于综合计时工作制。如果存在延时、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下,于艳是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期间加班工资的。

现象2

三倍加班工资

包括已给付的工资部分

唐国庆与公司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11日到期。此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并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时,公司同意给付唐国庆在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总额按15天进行计算。但是,因双方对法律规定的300%产生不同看法。公司认为,三倍加班工资,包括已经给付的一倍工资部分,因此,只同意再支付200%加班工资。

此外,公司还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说事,称该条规定载明:“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唐国庆不知道公司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评析】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在这里表述的是“另外支付”300%的工资,不是200%。

而法定节假日是带薪假日,劳动者即使在家休息不上班,也享有“1倍”的工资。因此,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3倍工资是基于加班行为而产生,不应包含本薪。

现象3

劳动合同有约定

员工无权索要加班费

2018年5月初,金戈入职公司时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附件《岗前培训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我清楚并认同在我的工资中已包括节假日、休息日、法定假日及平时的延时加班费。我下面的签名表明我已阅读和理解并能遵守以上的陈述并自愿入职公司工作。

2019年6月24日,金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请求事项之一就是节假日加班费。然而,仲裁裁决未支持她的主张。此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提出金戈在《岗前培训认定书》中已经明确表示其清楚并且认同工资当中包括节假日、休息日及平时的加班费,金戈再主张加班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在相应期间实发金戈加班费为23050元,少发了6744.52元。这些少发的费用中,还包含法定假日加班费1800元。据此,法院判决公司给付金戈加班费6744.52元。

【评析】

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岗前培训认定书》,以书面形式表明金戈知晓工资中已包括节假日、休息日、法定假日及平时延时加班费,具有合同约束力。但是,公司没有按照金戈的实际加班数量足额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存在加班费缩水、克扣加班费等情形,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其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部分。

现象4

计算加班费基数

应按每月30天计算

2014年11月1日,马绍文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马绍文担任驾驶员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马绍文工作时间按照公司的排班表执行,全年356天上班。

2018年4月30日公司与马绍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6月11日,公司向马绍文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26362.92元。但是,在给付法定假日加班费时,公司则按30日作为计算每日的加班费基数。马绍文认为,每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1.75天,计算日工资时,应以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计算。

【评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的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由此可见,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基数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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