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家汽修厂将我送修的小车修好后,其负责人未经我许可,即驾驶该车外出办事。期间,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车被撞,损失达3万余元。
面对我索要的赔偿,汽修厂以我已投保车辆损失险为由,要求我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汽修厂未通知我提车,表明小车仍在维修过程中,损失应当由汽修厂承担。
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读者:郭珍珍
郭珍珍读者:
应当由汽修厂承担全部损失。
首先,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虽然你的小车已经修好,但汽修厂没有通知你提车,更没有交付给你,这意味着小车仍在维修期间。对此,《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其次,汽修厂应负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只是将车交由汽修厂修理,并没有允许汽修厂修好后任意使用,汽修厂负责人未经你许可擅自驾车外出,显然超出了职责范围,也构成了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汽修厂必须赔偿车辆损失。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你要求汽修厂修车,汽修厂将车修好后还车并收取修理费用,明显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在小车修理期间,由于你对小车失去了运行支配权,汽修厂负责人私自驾驶也没有让你取得运营利益,就此发生损害,必须由汽修厂赔偿。
再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汽修厂应当为其负责人的行为买单。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