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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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不能错过4类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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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不能错过4类时效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劳动争议是常见的一种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己协商解决相关争议,通常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才能定纷止争。可是,要履行这些程序必须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以下4个案例表明,如果当事人索要二倍工资、加班费或工伤待遇时,千万不能错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否则,即使其诉求再有理、证据再充分,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1】

索要二倍工资差额

不能超过一年诉讼时效

2016年2月,刘艳杰入职某电器公司。2019年2月27日,该电器公司与刘艳杰解除劳动合同时,刘艳杰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可是,仲裁机构以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规定为由,对刘艳杰的请求不予支持。刘艳杰起诉后,法院亦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评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涉及的二倍工资,从性质上讲,它是对用人单位用工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是基于其提供劳动应给付的一种劳动报酬。正因为如此,劳动者对二倍工资的主张应该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中,刘艳杰于2020年2月4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2月至12月在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而此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当然不会得到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

【案例2】

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错过一年时效难获支持

孙颜伟系一家建筑公司职工。2018年6月20日,孙颜伟在工作中被重型自卸货车刮伤。孙颜伟在得到肇事车主赔偿后,因养伤一直未到工地上班,并于2019年11月14日因脑血栓病故。

孙颜伟受伤后至死亡前从未向建筑公司主张过权利。直到2020年2月28日,孙颜伟的妻子及女儿才向建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建筑公司不承认其与孙颜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她们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时,因该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立案处理。     

【评析】

孙颜伟本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受到伤害的,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因此,他虽然得到了交通肇事侵权人的赔偿,但依据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的法律规定,他是有权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

然而,孙颜伟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时间必须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即确认劳动关系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超过该时限,法律不予保护。

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1款、第6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孙颜伟生前未主张该权益,在其去世后,其妻子女儿要求确认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进而导致诉权过期作废。

【案例3】

多年未休年休假

加班工资只能计算一年

2019年6月初,刘琳琳因旧病复发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结算时,刘琳琳提出其4年半从未休年休假,应当向其支付相应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被公司拒绝。为此,刘琳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仅支持了他在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未休年休假工资。

刘琳琳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他4年半来从未休过年休假,其一年的仲裁时效应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并连续计算。但是,法院未支持他的诉求。

【评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带薪年休假属福利待遇,其相关请求应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因此,本案的一年时效应从2018年6月起算,至2019年6月为止。而对于此前刘琳琳未休的年休假,因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4】

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确认工伤前费用自担

2018年11月13日,赵奇在下班途中被吕女士驾驶的私家轿车撞伤。警方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显示,赵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赵奇得到吕女士的赔偿后,公司以此为由,未为赵奇申请工伤认定。

2019年3月3日,赵奇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此后,赵奇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人社局拒绝支付在其被确认为工伤前的保险待遇。人社局的理由是,赵奇所在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赵奇在相应期间的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支付。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单位负担。

本案中,公司未在赵奇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亦未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长申报时限,因此,赵奇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被告公司负担。在这种情况下,赵奇只能找公司报销相关费用,如果公司拒不支付,赵奇可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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