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俞先生致电本报说,他和唐某是微信好友,唐某的微信网名为“随风”。一日,唐某说自己父亲生病要交住院费,想跟他借5000元,他很快在微信上给对方转了5000元。由于说好只是周转十来天,也就没让对方打借条。可快一个月了,唐某也没有还款的意思,他只好催要。不料唐某一口否认。
俞先生现在无法获取转账给唐某的原始页面和相关信息,手头只有微信转账截图。他想知道,以微信转账截图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能否胜诉?
法律分析
仅凭微信转账截图这样的孤证是难以胜诉的。
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虽然是一种证据材料,但它只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而无法证明借款人的身份,也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其他如货款、还款等性质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民事诉讼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据此,简单、唯一的微信转账截图不符合证明标准。本案中,俞先生的微信转账截屏不仅属于孤证,且证明力很弱,它无法证明和确认收款人“随风”就是唐某,更无法证明自己和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即使起诉,也会被法院判决驳回。
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微信转账又无借条的情况下,可以有以下选择:一是明确微信账号所对应的借款人真实身份和转账款项性质为借款。为此,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该借款人所有,在转账时应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备注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二是在转账前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确对方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聊天记录;三是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讨时通过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来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具体信息,并保全上述证据,使原来的孤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