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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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清白后洗脱“贼名” 同事是否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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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0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证清白后洗脱“贼名” 同事是否侵犯名誉权?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与我同寝室的同事王某发现她刚买的手机不见了。于是,她就怀疑是我偷了她的手机,并对我进行询问。我为了自证清白,主动翻开口袋、打开箱柜等,让她全面查看。随后,王某为此事向我表示歉意。

请问:尽管王某没有发表贬低、侮辱、诽谤的言语,也没有别人在场,但其询问是对我人格品质的怀疑,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的心理压力,迫使我不得不自证清白。我认为她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对吗?

读者:张丽丽

张丽丽读者:

王某的做法并没有侵犯你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该规定实际上就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而且这四个构成要件是相铺相成、缺一不可的。因此,要判断王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你的名誉权,同样应当以此为依据。但是,本案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其原因如下:

一方面,你没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其品德、才能、思想和作风等的客观综合评价,而非公民个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即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造成不利的客观结果为衡量标准,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则不在其列。而你恰恰只是自己感觉到有过一定的心理压力,并无社会评价被降低的结果。

另一方面,王某的行为并不违法。

名誉侵权除了因宣扬隐私、侮辱诽谤引起外,还可因诬告陷害、造谣中伤、冒名顶替、报道严重失实等引起。可王某基于手机丢失,选择没有别人在场的环境对你进行询问,且没有发表贬低、侮辱、诽谤的言语,更没有采取威胁、暴力等强制手段,而你自证清白完全出于自愿,这些做法表明王某的行为既未违反公序良俗,也未超出合理限度。

再一方面,王某并没有过错。

即其只是想找回自己的手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你的名誉损害,也不存在对你的名誉损害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问题。

最后,在王某不存在违法行为、你的名誉没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王某当然不会侵害你的名誉权了。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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