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2019年1月1日入职到一家公司。因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应当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在公司至今仍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能否向公司索要从2020年1月1日起的双倍工资?
读者:王娟娟
王娟娟读者:
你不能向公司索要从2020年1月1日起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包括: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上述“本法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针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在这里,“视为”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属于惩罚性赔偿。
与之对应,你于2019年1月1日入职,鉴于公司一直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起已经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至今仍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等于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如果公司明确拒绝,则另做他论。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