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入职到一家建筑公司时,双方口头约定我从事搬运工作,每天工作1-4小时,每小时30元钱。半年前,我在上班期间,不慎从三层脚手架摔下构成重伤。我索要工伤赔偿时,公司不仅拒绝,甚至不承认我是其所聘用的员工。
请问:我该怎样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读者:蔡燕芳
蔡燕芳读者:
这里涉及到非全日制用工问题。所谓非全日制用工,它指的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你的情形就属于这种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正因为如此,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形式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就显得更加困难。可是,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对此并不重视,甚至认为只要用人单位福利好,不拖欠工资就行。殊不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很难确定,相应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维护。
对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结合上述规定,劳动者平时应当注意保留、保存上述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予以确认。这一点,对于你也不例外。只要你持有上述证据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通知第四条还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规定表明,对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单位的特殊用工情况,劳动者即使不能证明与分包商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直接要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