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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联合为中小学办学“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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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联合为中小学办学“减负”
扩大职称评聘和绩效工资等办学自主权
 

本报讯(记者 任洁)教育部等八部委9月24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针对“管得过多”的问题,提出保障学校在教育教学、人事工作、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针对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突出问题,《意见》重点提出要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包括保障教育教学自主权,明确学校可自主安排教学进度、自主运用教学方式、自主组织研训活动、自主实施教学评价、自主实施跨学科主题教学。大力精简、严格规范各类进校园活动,有效排除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干扰。

扩大人事工作自主权,包括扩大副校长聘任的参与权和选择权,扩大中层管理人员聘任自主权,提出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学校自主择优选聘中层管理人员;扩大教师招聘的参与权;扩大职称评聘自主权,提出中初级职称和岗位由具备条件的学校依据标准自主评聘,高级职称和岗位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推荐或聘用;扩大绩效工资分配权,提出新增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分配。

此外,还要落实学校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针对“激励不够”的问题,《意见》提出强化学校的过程性和发展性评价,更加注重评价学校提高办学质量的实际成效,并作为对学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校长教师实施考核表彰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关,不得以中高考成绩或者升学率来片面地评价学校、评价校长、评价老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

按照要求,学校要构建完善的教师激励体系,包括注重精神荣誉激励,积极开展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师德标兵和优秀教学团队等评选活动;强化专业发展激励,鼓励和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教研等学术研究活动;完善岗位晋升激励,把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实绩作为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完善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向教育教学实绩突出的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突出关心爱护激励,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和幸福感。

进一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的占比,核定时向提高办学质量成效显著的学校倾斜。对具有高级职称、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至退休,且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尤其是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要加大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力度,有效解决教师职业倦怠问题,促进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意见》还提出要完善决策机制,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对学校重要工作进行审议、听取意见;建立家长委员会,完善家校协同育人机制;加快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增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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