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读者汪素雯反映说,两个月前,她在干家务时不慎受伤。医院诊断后建议她住院,并在家休养一个月。她依据医院开具的证明向公司请了假。可是,在她休假期间,公司只按300元/月的标准向她发放工资。
汪素雯说,她询问原因时,公司的答复是她并非因工受伤,治疗、休养期间既没有向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能多少给她一点工资也是出于人文关怀。
汪素雯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不对?对员工的医疗期工资,公司能否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法律分析
公司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对汪素雯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公司不能想给多少给多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之所以这样说,原因如下:
一方面,公司具有向汪素雯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本案涉及到一个医疗期问题,它指的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发放工资的时限。也就是说,即使员工属于非因工受伤而需要治疗,企业照样具有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向员工发放工资的义务。这个规定,对于汪素雯来说,同样不能例外。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与之对应,不管怎样说,汪素雯都能至少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而其实际是只休息1个月,表明并没有超出规定的医疗期限,因而公司不能以其未提供劳动、未创造效益等任何理由,推卸向其支付工资的义务。
另一方面,医疗期的工资金额公司也不得随便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上规定表明,公司在发放工资时可以行使的自主权的底限,只能是等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我国目前任何一个省最低工资的80%都没有低于300元/月的。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