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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理销售人员未经登记不得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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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理销售人员未经登记不得开展业务

 

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要求,依法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开展车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企业,其销售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执业登记。销售人员未经登记不得开展代理业务活动,不得脱离机构的主营业务场所开展代理业务活动。

《通知》围绕车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活动的关键环节,着重强调保费收入、手续费支出应当确保安全、清晰、明确,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设立佣金结算专用账户并依法依规结算佣金,投保人保费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并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接。此外,《通知》针对当前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一对多”的合作现状,区分并细化明确了建立主报告关系的保险公司和一般委托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等。

据了解,《通知》将自2021年3月15日开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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