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夫妻因为征地拆迁获得了一大笔经济补偿,生活状况已经大为改观。面对我们提出的赡养请求,儿女们均以他们的各项收入低于我们,甚至因为开支比我们大、生活水平还不如我们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费。我们为此事多说那么几句,儿女们就对我们不理不睬、不闻不问了。
请问:子女真的能因此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吗?
读者:张国金夫妇
张国金等读者:
子女仍应继续承担赡养义务。
一方面,赡养父母不以父母经济状况的好坏为前提。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即“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不能附加父母是否具有经济自给能力、子女有没有赡养能力等任何条件,更不能随意解除。
与之对应,虽然你们因为征地拆迁获得了大笔补偿,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大为改观,而儿女的各项收入低于你们,甚至因为开支比你们还大导致生活水平还不如你们,但这并不能作为他们拒绝承担赡养费的理由。不过,在计算赡养费用时,应当考虑到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你们的健康情况、子女的给付能力等因素,你们不应苛求,子女则应当顾念你们的养育之恩,彼此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多商量、多沟通,妥善酌情确定。
另一方面,给付赡养费并非唯一的赡养方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由此来看,给付赡养费并非履行赡养义务的唯一方式,赡养父母除了物质上的帮助外,更应当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妥善安排父母的衣食住行,鼓励父母健康、快乐生活,让父母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满足。这对于你们的子女也不例外。子女对你们不理不睬、不闻不问无疑是错误的。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