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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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违纪员工无需支付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结案后可否要求补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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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未获批准后以恶劣方式干扰公司正常管理秩序
公司辞退违纪员工无需支付补偿

 

一般来说,员工因病请假,单位不仅会批准休假,还会给予其相应的医疗期进行治疗。可是,林海歌(化名)以自己患有抑郁症向公司请假时却未获批准。对此,公司的解释是:为林海歌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没有相应的资质,疾病诊断书也未记载病人需要休息的时间。

林海歌认为,公司这样做是故意刁难他。于是,他就停止正常工作找管理人员讲理。此后,又找公司董事长谈话。双方谈不拢,他就连续3天堵董事长办公室的门,甚至趴在董事长办公桌上睡觉。即使警察出面调解,也未能平息这场争议。

事后,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除林海歌的劳动关系。林海歌则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7600元。9月8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林海歌的诉讼请求。

员工请假未获批准 拒绝上班构成违纪

林海歌今年50岁。2017年5月4日,他应聘进入一家机械制造公司担任维修电工。当天,双方签订了自即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接下来,公司还对林海歌进行了规章制度的培训及考核。

“我之所以对公司不准休假的决定有意见,是因为老板等人明知我受了伤,在工伤刚刚痊愈的情况下就阻止我休息。这样做太不近情理了!”林海歌说,他是在2018年3月28日在工作中受伤的,同年6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12月17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向他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295元。

“自从受工伤后,我经常头疼。”林海歌说,去年3月18日,他回老家办事,因头疼难忍就到离家不远的乡镇卫生院就诊。当天,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载明其患有抑郁症,落款处加盖了某县精神病医院门诊部专用章。

返回公司后,林海歌持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请假休息。可是,车间主管、业务经理等均不批准。2019年3月25日,他再次找车间主管请假,仍未获得批准。无奈,他自行停止上班并层层往上找人说理,想把事情彻底弄清楚,但一连三天未能如愿。

2019年3月28日,公司向林海歌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长期工作不认真、工作时间内多次擅离岗位、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次警告后不予改正,并以极其恶劣的方式干扰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公司接连发出警告

员工持续发泄不满

2019年7月10日,林海歌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公司向林海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95元,但不支持林海歌要求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600元。

林海歌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提交的视频光盘显示,2019年3月25日14点24分,公司管理人员与林海歌在一楼会议室内谈话。从14点36分开始,林海歌趴在公司大厅沙发上睡觉,持续时间40分钟左右。从16点09分开始,林海歌站在公司董事长办公室门口,经同事劝说未离开。

第二天,即从2019年3月26日8点11分开始,林海歌站或坐在董事长办公室门口。9点07分左右,林海歌进入董事长办公室与董事长及相关管理人员谈话。13点10分,林海歌继续席地坐在董事长办公室门口。

期间,管理人员金某、秦某与林海歌进行沟通。金某表示,已经多次口头警告林海歌,要求林海歌签收书面警告。

“你天天来了不干活,你认为对吗?请假看病可以,但你要按请假的流程办……上个月你已请一个月病假了,你把看病的病历出示一下。”秦某说。

“我不是三个月一个疗程吗,我的第一个疗程刚刚结束,我上次来就是请假看病的。”林海歌说:“我来的时候,你们跟我讲每年加工资,可你们没有加。我这是心里赌气,想不开,慢慢地精神就变这样了。”

当天,公司以林海歌闹事、乱砸东西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9年3月27日上午,林海歌再次席地坐在董事长办公室门口,下午又爬上办公桌躺着睡觉。公司再次报警后,他才随警察离开。

对于林海歌请假一事,公司管理人员连续3天向其说明,对县精神病医院的病历有异议,要求林海歌前往符合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相应病假证明,如林海歌无法提供病假证明,就必须返回岗位工作。

“林海歌恢复上班后在两个月内,因无故缺席早会受到警告2次,因未完成工作任务被警告4次,但其始终不予改正。即使他对公司心有不满,也不应该如此发泄。”公司管理人员金某说,他这种行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定性属于严重违纪,应当立即解除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而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解除与林海歌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林海歌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林海歌已知晓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如果其存在累计或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在公司内聚众闹事、污辱、诽谤、恐吓、威胁上级及同事,或者消极怠工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等均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定,员工申请病假必须出具二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单、填写请假单并获得有关领导的批准方才生效。而林海歌提供的疾病诊断书未记载有明确的休息时间,不符合一般病假证明的形式要件,且某县精神病院缺乏对相关疾病诊疗的资质。林海歌作为公司的一员,应当尊重公司的用工管理权。公司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不批准其病假申请,并多次与其解释、沟通,要求其补齐病假手续或正常上班,但其拒不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劝说,在未补齐病假手续的情况下执意要求休假,此系拒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体现。

再次,林海歌因公司不批准其请假,就擅离工作岗位,静坐在董事长办公室门口,或趴睡在董事长办公桌前或躺睡在董事长办公桌上,且辱骂公司管理人员,其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况且,其在屡次受到警告后仍然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拒绝完成工作任务,违背了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林海歌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以依法合规的途径主张权利,在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民警出警协调后仍不改正错误方法。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因公司对支付林海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95元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据此判决驳回林海歌的诉讼请求。

林海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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