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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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后又现身 被停发的养老金应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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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9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宣告死亡后又现身 被停发的养老金应补发

 

编辑同志:

2015年年初,我老伴在外出途中走失。当时,由于多方寻找未果,我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老伴失踪的前6个月,其基本养老金一分没少发,可到了第7个月就被停发了。

2019年1月份,我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了宣告我老伴死亡的判决。法院作出判决后,我领到了一笔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岂料,今年8月初,我老伴突然回来了。

请问,我和老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恢复吗?社保机构停发我老伴的养老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老伴重新出现后,她被停发的养老金应否补发?

读者:方曙广

方曙广读者:

首先,你老伴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社保机构停发其养老金是有依据的。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确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指出:“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以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其次,你老伴“死而复活”后,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恢复,这要看你是否再婚以及你老伴是否愿意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民法典》基本吸收了上述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最后,你老伴“死而复活”后,社保机构应当补发其失踪和“死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中指出:“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按照这一规定,你老伴可以要求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当然,社保机构有权扣还你所领取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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