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任洁)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8月31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通知要求,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
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通知》强调,各地要调整完善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治理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