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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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文规范高校命名工作
高校名字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

 

本报讯(记者 任洁) 教育部8月31日正式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要求高校命名避免贪大求全,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

《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实行一校一名制。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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